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永安期货: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957

致: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新
冠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12月10日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7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2219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9:15-15:00。涉及
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 2022 年 12 月 2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 2022 年 12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资料,证实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1,233,154,9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55,555,556 股)的 84.7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 22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1,404,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455,555,556 股)的 0.10%。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在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述议案均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票数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2 年 12 月 27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