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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盐业: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08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湖南盐业       公告编号:2019-037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1      -            2019/7/12        2019/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21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17,751,148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3,134,303.9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1      -            2019/7/12        2019/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

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

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7 元人民币。上述自然人股

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76 元人民币;持股期限在 1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23 元人民币;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7 元人民币。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解禁后取得

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23 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23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

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税后

每股人民币 0.0423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47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4449266



特此公告。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