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盐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31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湖南盐业 公告编号:2020-060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5 号)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2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6,216,981.1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713,783,018.87
元。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0]3233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
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
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开立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存入金额(元)
九二盐业年产 30 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60101140044
吨离子膜烧碱项目二 184,700,000
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3419
期工程
九二盐业年产 18 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60101230044
吨过氧化氢(双氧水) 174,150,000
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3410
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60101220044 九二盐业 374 万 m/
61,150,000
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3388 年采输卤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431304888013000
补充流动资金 204,783,018.87
司万家丽支行 52898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431304888013000收购九二盐业 10%股
54,000,000
司万家丽支行 529161 权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湘澧盐化 2x75t/h 锅
190100202920011
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 炉超低排放环保改造 35,000,000
7209
行 项目
注:上表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支行因无对外签订协议的
授权,《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具
体执行合同的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支行。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
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
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刚、张勰和持续督导相
关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