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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盐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01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湖南盐业   公告编号:2020-067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5 号)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2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6,216,981.1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713,783,018.87

元。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0]3233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

目实施单位,经董事会授权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

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开立对应项目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项目实施单位、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

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签订了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存放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金额
江西九二盐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6010113   九二盐业年产 30 万吨离
                                                                            0.00
有限责任公司   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00444986      子膜烧碱项目二期工程
江西九二盐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6010120   九二盐业年产 18 万吨过
                                                                            0.00
有限责任公司   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00445160      氧化氢(双氧水)项目
江西九二盐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6010122   九二盐业 374 万 m/年采
                                                                            0.00
有限责任公司   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00445150      输卤项目
湖南省湘澧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9010020292   湘澧盐化 2x75t/h 锅炉超
化有限责任公                                                                0.00
               限公司中山路支行     00117058      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
司

     三、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下文“甲方”指“甲方一(湖南盐业)”和“甲方

二(项目实施单位即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方一(湖南盐业)、甲方二、乙、

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湖南盐业)、甲方二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湖南盐业、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欧阳刚 、

张勰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湖

南盐业)、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湖南盐业)、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湖南盐业)、甲方二、乙、丙

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