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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盐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8-01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盐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其

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及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

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

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认定为应当保密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签署等

活动;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十二)公司股东权益、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拍卖,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

更;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

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

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及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

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管理的单位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组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分阶段填写《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档案信息)》(详见附件 1),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

总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开前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

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

阶段等信息,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

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向上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

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公司如发生上述(一)至(七)项

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及附件 1 的要

求登记外,还应当制作《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详见附件 2),内容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公司在开展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

所。

    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上交所也可以要求公司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

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5)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按照本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3)或公司向其发出《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 4,附件 1—4 以下合称“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

知情人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报备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采

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

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向上交所和湖南省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

司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

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

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湖南省证监局、上交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档案信息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十至十二条及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

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

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

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需根据监管

机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省证

监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湖南省证监局、上交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

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

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

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

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

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

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
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

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

议记录、决议、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设

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和存储介质妥善保管,

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

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

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

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

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
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
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

结果报送湖南省证监局、上交所备案。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

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

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

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

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3:保密承诺书

附件 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 5:承诺函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注 1 )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   所在单位与上               身份                                                  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登
序                                                            证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登记
     情人姓名或    位/部    市公司的关系   职务/岗位   证号                                                  息内容     处阶段           记
号                                                            账户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方式(注 3)                        时间
       名称          门       (注 2 )                  码                                                  (注 4) (注 5 )          人




           公司简称 :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注 1)
序    内幕信息形成的关键时点   内幕信息关键时点的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参与筹划决策    内幕信息公开披   登记时   登 记 人 涉及的相关内
号    (注 2)                 时间                 单                   方式(注 4 )   露时间(注 5     间       (注 6 )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注 3)                                                                 本人签名确认




     公司简称 :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




注 1:本表格仅为一般样式,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注 2:填报内幕信息形成的关键时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的提出、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初步结论、文件编制、报告、传递、
决议等。
注 3:填列参与内幕信息形成关键时点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名单。
注 4:填报参与筹划决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商谈、电话、传真、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
注 5:填列内幕信息某关键时点内容进行公开披露的时间。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3:承诺书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 诺 书

    鉴于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拟                    。
为此,本人/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人/本公司参与本次工作过程中,本人/本公司依其
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本次所涉及的事项),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
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本人/本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湖南盐业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前,本人/本公司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不利用知悉
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承诺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
公司关于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
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 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2. 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
公司,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 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 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 5:承诺函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承诺函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