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4-19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本次会议所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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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
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6.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
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及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增强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及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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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主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三个
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三个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
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绩效考评结果,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
合评价,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
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我们一致同
意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并
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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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玉成 李 斌 杨平波
202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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