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2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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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及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5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
以 2.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4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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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玉成 李 斌 杨平波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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