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雪天盐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雪天盐业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8-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八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   香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致: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托担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雪天盐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本次交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和本次交易中的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等相关方就本次
交易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查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
易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简称以及声明事项与本所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


    根据《重组办法》《内容格式准则第 2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
与解答》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有
关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
(2021 年 2 月 27 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 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 / 13
     根据《内容格式准则第 2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
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及交易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等核查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进行
自查的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员工;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交易对方;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知情人员;
     6、上述 1-5 项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
     根据上述相关方提供的知情人名单、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
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自查结果
     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核查期末持
序   买卖人   身份关系             交易期间
                                                 (股)      (股)        股数(股)
                                   2020/09/02-
1    周建     上市公司董事                       2,953,500   2,639,300    19,640,067
                                   2021/05/10
              上市公司董事周建之   2021/01/25-
2    蒋晶                                          60,000    1,048,900             -
              配偶                 2021/03/05
              上市公司董事周建之   2021/05/14-
3    周加春                                        11,500      50,700              -
              父亲                 2021/05/17
              上市公司董事周建之   2020/09/03-
4    许志华                                        80,000      80,000              -
              母亲                 2021/05/17
                                   2021/03/05-
5    欧阳烨   上市公司监事                          2,300       2,300              -
                                   2021/05/19
              标的公司高管杨润超   2021/04/15-
6    王代琼                                              -        400              -
              之母亲               2021/04/15
                                   2020/09/03-
7    彭健强   标的公司高管                          3,800            -       26,200
                                   2020/12/24
              标的公司高管彭健强   2020/09/03-
8    钟琼                                           6,300       6,300         2,000
              之配偶               2020/12/9
              独立财务顾问原项目   2021/01/27-
9    张晓书                                        10,700      10,700              -
              组成员方端凝之母亲   2021/02/22



                                     2 / 13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核查期末持
序   买卖人   身份关系             交易期间
                                                 (股)     (股)       股数(股)
              上市公司其他知情人   2020/09/25-
10   张玉云                                        12,000     12,000            -
              员汪俊之配偶         2021/02/04
              交易对方其他知情人   2020/09/02-
11   邹玉卿                                        21,400          -      200,000
              员姜友军之配偶       2021/02/10
                                   2021/01/25-
12   朱海滨   标的公司监事                          3,800      3,800            -
                                   2021/05/21
                                   2020/12/01-
13   沈小兰   标的公司监事                          1,700      1,700            -
                                   2020/12/16
                                   2021/05/10-
14   孙广宇   标的公司高管                          9,800      9,500          300
                                   2021/05/28
                                   2021/01/13-
15   陈春平   标的公司高管                          9,000      9,000            -
                                   2021/04/06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关于买卖雪天盐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函》(以下简称“《声明与承诺函》”),具体
情况如下:
     1、周建、蒋晶、周加春、许志华
     周建先生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蒋晶女士为周建先生
配偶,周加春先生为周建先生父亲,许志华女士为周建先生母亲。对于核查期
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蒋晶女士、周加春先生、许志华女士已出具
《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
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
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周建、蒋晶、周加春、许志华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
的情形,周建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3 / 13
    “1、本人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担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
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董事之前,相关买卖
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雪天盐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行业的判
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
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
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
偶蒋晶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
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
并未向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偶蒋晶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蒋晶、周加春、许志华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
华、本人配偶蒋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
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欧阳烨
    欧阳烨先生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担任上市公司监事。对于核查期间内买
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欧阳烨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 2021 年 3 月通过二级市场买入雪天盐业股票 2,300 股,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担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雪天盐业 2,300 股,具体情况详见雪天盐业于 2021 年 7


                                 4 / 13
月 23 日公告之《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说明
及致歉公告》。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入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监
事之前,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系本人依据对雪天盐业股票二级
市场交易情况、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
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已将所得收益 920 元(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
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王代琼
    王代琼女士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杨润超之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
盐业股票的情形,王代琼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
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
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 13
   此外,对于王代琼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王代琼的子女
杨润超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王代琼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母亲王代琼透露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代琼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王代琼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
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
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
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彭健强、钟琼
   钟琼女士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彭健强先生之配偶。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
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钟琼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
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
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6 / 13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彭健强先生现担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对于彭健强先生、钟琼女士在
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彭健强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
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
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
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钟琼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
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钟琼透露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钟琼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
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钟琼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
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张晓书
   张晓书女士系独立财务顾问原项目组成员方端凝之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
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晓书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
未自本人子女方端凝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


                                 7 / 13
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
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
资的动机。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
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张晓书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晓书的
子女方端凝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张晓书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母亲张晓书透露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晓书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张晓书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
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
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张玉云




                                 8 / 13
   张玉云女士系上市公司财务部部长汪俊先生之配偶。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
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玉云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
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
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汪俊先生现担任雪天盐业财务部部长一职。对于张玉云女士在核查期间内
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玉云的配偶汪俊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
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张玉云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张玉云透露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玉云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张玉云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
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
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
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 13
       7、邹玉卿
   邹玉卿女士系本次交易对方轻盐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姜友军先生之配偶。
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邹玉卿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
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
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
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姜友军先生现担任轻盐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一职。对于邹玉卿女士在核查
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邹玉卿的配偶姜友军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
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邹玉卿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邹玉卿透露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邹玉卿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邹玉卿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
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
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


                                 10 / 13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
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朱海滨、沈小兰、孙广宇、陈春平
    朱海滨先生、沈小兰女士现担任标的公司监事一职;孙广宇先生、陈春平
先生现担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
朱海滨先生、沈小兰女士、孙广宇先生、陈春平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
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
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
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交易相关法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法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核查期末持股数
买卖主体   买卖主体账户类型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股)
平安证券   自营量化交易账户         2,423,433         2,384,533            61,600

    根据平安证券出具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雪天盐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平安证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
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



                                    11 / 13
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
清单的限制。本次自查期间,平安证券上述账户买卖雪天盐业股票行为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平安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的情形。除上述披露信息外,自查期间,本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雪天
盐业拥有权益。”


    (三)其他事项说明
    雪天盐业的监事欧阳烨存在违规减持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违规减持股票的基本情况
    欧阳烨先生 2021 年 3 月通过二级市场买入雪天盐业 2,300 股股份,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聘任欧阳烨先生为监事。2021 年 5 月 19 日,
欧阳烨先生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
2,300 股。
    欧阳烨先生该次减持公司股份对应持股总成本 13,202 元,获得收益共计
920 元。欧阳烨先生本次减持股票比例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欧阳烨先生在卖出股票前,未
能履行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义务,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欧阳烨先生在卖出股票后,
未及时申报,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其并非主观故意
违规减持,也不存在因获悉重大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交易行为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
响。
       2、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致歉与处理情况
    本次减持事项发生后,欧阳烨先生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通过雪天盐业公告
的《关于公司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说明及致歉公告》做出了诚恳致歉,并自愿


                                   12 / 13
上缴该次减持获得的收益。公司公告已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收到欧阳烨先生的
全部收益 920 元。
    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将
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要求其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的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
再次发生。



三、核查意见
    本所经核查后认为:除周建、欧阳烨、蒋晶、周加春、许志华、朱海滨、
沈小兰、王代琼、孙广宇、陈春平、彭健强、钟琼、张晓书、张玉云、邹玉卿
和平安证券自营量化交易账户(以下合称“前述相关人员”)外,其他本次交
易相关方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前
述相关人员已出具书面文件说明其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在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前述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真
实、准确、完整,则前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
内幕交易行为,不会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
本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
履行的情况下,上述主体于核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以下无正文)




                                13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