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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天盐业:平安证券关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8-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的方式向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盐集团”)、湖南轻盐晟富
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湘渝盐化”)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
送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雪天盐业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雪天盐业董事会就
本次交易事项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 2020 年 8 月 27 日
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员工;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知情人员;

     6、上述 1-5 项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情况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核查期末持
 序号      姓名     关系           交易期间
                                                 (股)       (股)       股数(股)

                                   2020.9.2 至
 1         周建     上市公司董事                  2,953,500    2,639,300    19,640,067
                                   2021.5.10

                    上市公司董事   2021.1.25
 2         蒋晶                                     60,000     1,048,900             -
                    周建之配偶     至 2021.3.5

                                   2021.5.14
                    上市公司董事
 3         周加春                  至               11,500       50,700              -
                    周建之父亲
                                   2021.5.17

                    上市公司董事   2020.9.3 至
 4         许志华                                   80,000       80,000              -
                    周建之母亲     2021.5.17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核查期末持
序号   姓名     关系           交易期间
                                             (股)         (股)         股数(股)

                               2021.3.5 至
5      欧阳烨   上市公司监事                     2,300          2,300               -
                               2021.5.19

                               2021.4.15
                标的公司高管
6      王代琼                  至                       -            400            -
                杨润超之母亲
                               2021.4.15

                               2020.9.3 至
7      彭建强   标的公司高管                     3,800                 -       26,200
                               2020.12.24

                标的公司高管   2020.9.3 至
8      钟琼                                      6,300          6,300           2,000
                彭建强之配偶   2020.12.9

                独立财务顾问   2021.1.27

9      张晓书   原项目组成员   至               10,700         10,700               -

                方端凝之母亲   2021.2.22

                上市公司财务
                               2020.9.25
10     张玉云   部部长汪俊之                    12,000         12,000               -
                               至 2021.2.4
                配偶

                轻盐集团战略
                               2020.9.2 至
11     邹玉卿   发展部部长姜                    21,400                 -      200,000
                               2021.2.10
                友军之配偶

                               2021.1.25

12     朱海滨   标的公司监事   至                3,800          3,800               -

                               2021.5.21

                               2020.12.1

13     沈小兰   标的公司监事   至                1,700          1,700               -

                               2020.12.16

                               2021.5.10

14     孙广宇   标的公司高管   至                9,800          9,500             300

                               2021.5.28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核查期末持
 序号      姓名     关系           交易期间
                                                 (股)      (股)      股数(股)

                                   2021.1.13
 15        陈春平   标的公司高管                     9,000       9,000            -
                                   至 2021.4.6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关于买卖雪天盐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函》(以下简称“《声明与承诺函》”),具体情况如
下:


        1、周建、蒋晶、周加春、许志华

      周建先生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蒋晶女士为周建先生配
偶,周加春先生为周建先生父亲,许志华女士为周建先生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
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蒋晶女士、周加春先生、许志华女士已出具《声明与
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
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
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
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
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周建、蒋晶、周加春、许志华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
情形,周建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担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人
于自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董事之前,相关买卖雪天
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雪天盐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行业的判断和对
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
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
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
偶蒋晶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
向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偶蒋晶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蒋晶、周加春、许志华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
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偶
蒋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
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
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欧阳烨

    欧阳烨先生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担任上市公司监事。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
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欧阳烨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 2021 年 3 月通过二级市场买入雪天盐业股票 2,300 股,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担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以集
中竞价方式减持雪天盐业 2,300 股,具体情况详见雪天盐业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
公告之《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说明及致歉公
告》。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入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监事之前,本
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系本人依据对雪天盐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
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已将所得收益 920 元(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
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
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王代琼

    王代琼女士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杨润超之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
业股票的情形,王代琼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
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
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
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
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王代琼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王代琼的子女杨
润超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王代琼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母亲王代琼透露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代琼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
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王代琼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
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彭建强、钟琼

    钟琼女士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彭建强先生之配偶。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
盐业股票的情形,钟琼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
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
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
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
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彭建强先生现担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对于彭建强先生、钟琼女士在核
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彭建强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
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
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
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钟琼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
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钟琼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钟琼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
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钟琼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
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
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张晓书

    张晓书女士系独立财务顾问原项目组成员方端凝之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买
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晓书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未
自本人子女方端凝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
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
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
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
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张晓书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晓书的子
女方端凝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张晓书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母亲张晓书透露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晓书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
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张晓书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
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张玉云

    张玉云女士系上市公司财务部部长汪俊先生之配偶。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
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玉云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
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
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
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
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汪俊先生现担任雪天盐业财务部部长一职。对于张玉云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
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玉云的配偶汪俊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张玉云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张玉云透露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玉云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
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张玉云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
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邹玉卿

    邹玉卿女士系本次交易对方轻盐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姜友军先生之配偶。对
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邹玉卿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
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
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
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
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
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姜友军先生现担任轻盐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一职。对于邹玉卿女士在核查期
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邹玉卿的配偶姜友军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
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邹玉卿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邹玉卿透露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邹玉卿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
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邹玉卿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
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朱海滨、沈小兰、孙广宇、陈春平

    朱海滨先生、沈小兰女士现担任标的公司监事一职;孙广宇先生、陈春平先
生现担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朱
海滨先生、沈小兰女士、孙广宇先生、陈春平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
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
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
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
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
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交易相关法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平安证券持有或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账户类型     合计买入(股)      合计卖出(股)      剩余股份(股)
 自营量化交
                       2,423,433           2,384,533              61,600
   易账户

    平安证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
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本次自查期间,
平安证券上述账户买卖雪天盐业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平安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也
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披露信息外,自查期
间,本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雪天盐业拥有权益。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岀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对相关人
员的访谈,在该等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查询
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本次
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