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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天盐业: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6-07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2-049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0         -                2022/6/13         2022/6/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51,007,49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0,201,499.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0          -               2022/6/13          2022/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家公司持有的全部股票的现金红利,均由公司自行发

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人民币。上述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

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6 元人民币;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人民币。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

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31-84449266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