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12-31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2-115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
渝盐化”),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支持子公司
业务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子公司资金需求,确保各项
目投资计划按进度实施,公司本次拟继续为湘渝盐化提供担
保,金额为人民币 9,6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
湘渝盐化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4,000 万元(不含
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湘渝
盐化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以及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分别申请新增不超过人民币4,800万元的固
定资产贷款,公司拟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上述贷款额度提供保证担
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湘渝盐化提供合计金额为20,000万元的
融资担保,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八年,贷款银行为重庆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
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2022-01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湘
渝盐化提供的该笔20,000万元担保金额已全部使用完毕。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24日起3年内,继续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其中为湘渝盐化预计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2022-028)。
本次担保前,被担保方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担保
余额为44,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6,000万元;本次担保
后,被担保方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2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53,6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6,4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3519258C
4、成立时间:2006年9月22日
5、主要办公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龙翔大道98号
6、法定代表人:刘行忠
7、注册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龙翔大道98号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06,948.08万元
9、持股比例:100%持股
10、主营业务:生产一氧化碳、氮[压缩的]、氢、二氧化碳、硫
磺、 氨[液化的,含氨>50%]、氨水[15%-25%],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肥料生产,货物进出口,矿产资源(非煤矿
山)开采,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发电、输电、供电业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生产、销售纯碱、氯化铵、造
气渣;液氨、氨水充装,肥料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
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国内集
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热
力生产和供应,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2022年6月30日
科目 2021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25,899.66 314,920.33
净资产 217,705.95 233,343.15
营业收入 204,019.17 150,676.28
净利润 32,397.34 34,649.02
12、和公司的关系:公司持股100%,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
保证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证人: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仟捌佰万元整
担保范围: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
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
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2、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
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
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保证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证人: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仟捌佰万元整
担保范围: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
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
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
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
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
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涉及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需要,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签订担保协议总额为人民币80,100万
元(含本次),全部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其中
为全资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金额合计73,6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签订
担保协议金额合计6,500万元;在上述担保协议下,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实际向银行申请借款25,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4.96%,占总资产比例3.08%。除此之外,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