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4月修订)2023-04-26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
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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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坚持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
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四)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五)其他相关投资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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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交易所互动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传真或邮件;
(八)媒体采访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现场或网络路演及其他说明会;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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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
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不能出席的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按照相关规定事先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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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
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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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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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督促上述人
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湖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单位责任人应指定一名投资者
关系联系人,负责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及时回复董事会
办公室汇总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问题,积极参与诸如网上路演、分析师
交流会、投资者来访接待等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保证信息及时、
准确、完整。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联络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董事
会办公室变更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投资者关系联系人应及时将本部门和单位涉及本
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的信息和材料提供至董事会办公室。
对于涉及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需向投资者公告的有
关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联系,将书面材
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材料的真实与合法性负责。具体报告流程参见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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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报送不及时造成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问题(如投资者投诉、监
管部门处罚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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