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西广电: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1-09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
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
行监督,以确保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管理在合理的
范围内。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1/6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风险管理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
选。在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风险管理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未出
席相关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
期准备工作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战略;
    (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总体目标、基本政策,
并提出意见;
    (三)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2/6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
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审定公司各主要业务的规模及风险
限额;
    (六)根据董事会授权,审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的处
置方案;
    (七)根据外部监管部门意见、内部和外部审计报告对公司
内控体系进行评价,督促经营层采取整改措施;
    (八)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
    (九)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推动公司治理机制创新;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风险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应确
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风
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3/6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遇有重大突发风险,应及时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全
体成员,并报告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
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
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
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
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
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4/6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
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5/6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