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电:内部审计制度(修订)2019-08-23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
部审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对公司的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建议,以发现并预防错误和舞弊,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提升价值,
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各分公司、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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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中心,为公司独立的审计部
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
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
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中心通过独立地履行审计监督,审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优
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负责审议内部审计重要制度、中
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重大事项重
大问题报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审计中心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与审计委员
会进行工作的沟通,并负责收集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反馈。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责任
(一)公司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支持审计工作,
做好协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干部任用上充分考虑对审计成
果的运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便于
审计工作安排;同时,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
行调查处理,保护审计依法行使权力,严肃查处因审计人员坚持
原则而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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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配合审计调查、审计整改工作
的责任,并需配合提供审计项目开展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分(子)公司、事业部要自觉配合审计业务的开展,
并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市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应结合管
理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在分(子)公司、事业部负
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审计业务工作。
第三章 审计经费及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独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
条件,工作经费应列入公司预算,经费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专项申
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 审计中心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人员结
构。公司审计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经
营管理等职业资格或工作经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
审计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以及与其从事内部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
业资格,并通过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以提高专业水平和
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
审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得参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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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单位、对象或
者审计事项有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要求,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修订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经公司党委
批准后发布执行。
(二)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管理需要,编制公司内部审计
中长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报公司党委批准。按照计划开展
审计项目,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受托对公司任命的分(子)公司、事业部等的管理人
员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其中,县级分公司总经理离任,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其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分公司负责实施,并将审计
结果向审计中心报备。
(四)总结、交流内部审计信息,对审计情况进行通报,跟
踪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工作。
(五)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以及重大的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
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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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完成相关的审计工作。
(八)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业务管理工作,对下属分(子)
公司、事业部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
部专家,或抽调非审计部门的相关人员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及抽调
人员的管理和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监督,并对利用其审计结果的报告承担责任。
(一)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引入外部审计配合参与的情况,
应当报公司党委批准,由审计中心组织实施,同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备。
(二)外部审计参与的审计项目,应考虑实际情况确定适当
的审计范围,以提高效率、减少重复性工作。
(三)与外部审计协调工作时,双方应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
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
(四)审计中心应当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工作事项,审计中心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
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及重大案
件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意见的一个月内);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实施的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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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方案及结果报告(按整改要求时间);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
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开展审计工作主要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审
计所需的战略规划、预算,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研
究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提出建议。
(三)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审查有关投资、经营等活动的文件、合同、协议、单
证、账表等资料,以及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现场勘察实物资产。
(五)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有
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经营活动,以及严重损失浪费
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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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心采取上述两项措施时,需报经审计主管领导授权批
准,且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
(七)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意见以及改
善管理控制、提高效率效益的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
章制度的规定,提出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
个人等建议,提出对分(子)公司、事业部内审工作负责人的任
免建议。
(八)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薄弱环节。有
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主要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通报。
(九)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司党委的指令,不经预先通知对
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十)公司党委、董事会赋予审计中心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项目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计划
1、审计中心根据公司管理需要,结合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
审计资源等相关情况,拟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
议,报公司党委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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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审计中心负责
实施。
(二)审计准备
1、审计中心根据审计工作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
组,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根据审计项目的工作要
求,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
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并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2、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
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三)审计实施
1、内审人员通过如开进点会议,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采用问话调查等方式开展审
计工作,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
当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2、审计人员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
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报告
1、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集整
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与被审计单位、个人交换审计意见。
2、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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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10日内向审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逾期
没有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3、审计中心收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后,应及时进
行沟通、确认。审计中心无法协调的,由公司审计工作分管领导
报公司党委处理,协调处理结论需于30日内作出。
4、审计中心对审计项目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报
公司董事长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五)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及时
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审计中心。
第二十条 后续审计。审计中心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
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所采
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形成后续审计的情况记录,
作为今后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及时对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审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和归档。审计档案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七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
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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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下发的审计意见、咨询活动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等。审计结果在
公司层面一般用于以下事项:
(一)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评价分(子)公司、事业部负责人经营情况考核
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风险防范、内部控制情况的参考
依据。
(四)作为公司业务调整、资源配置的参考依据。
(五)审计报告披露的重要问题线索,应当移送公司纪检部
门,供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参考。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下审计整改要求。
(一)被审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抓好整改,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
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认真落实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后,要在 60 日内以书面
形式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意见
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
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建立和完善
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
的计划等。
(三)审计整改工作执行整改挂销号模式,建立审计查出问
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将审计“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全面对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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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实行“对帐销号”,以保证整改落实效
果。对不按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对审计整改
不力,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四)审计中心就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可与组织人事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通报情况,分工负责、分类督办,让审计整改落实与改进管理相
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从管理体制和机制
上加以改进,以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优化经营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奖惩
(一)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业绩突出
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党委给予相应的表彰或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
复。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由公司党委及时予以纠
正,必要时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
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公司党委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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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公司于2017年2
月20日下发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桂广网发〔2017〕40 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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