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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西广电:广西广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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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2
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
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相关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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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监事会和全体监事应勤勉尽责,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
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外,还应负责对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
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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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
重大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
项的询问。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
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指定联络人,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负责递交相关的书面资料至董事会办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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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
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七)公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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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
露负有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按如下规定
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
点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1.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 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
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 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 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
关部门否决时;
    5. 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任务。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露
负有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于重大事



                              7
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
程序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与规则编制,并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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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
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9
确性、完整性或者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11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一)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二)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12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3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证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4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免于适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15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其他重大交易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包括下列事项,是指公司发
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六

                                16
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二)涉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
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为
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
金额达到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
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所相关规
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17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
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
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四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除关联担保外,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四条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8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
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担保事项,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交易所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19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
第一款标准的,应及时披露。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
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情
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
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20
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数和指标。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
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
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
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
等。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
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
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单独披
                                21
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22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
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
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后,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事项之前,公司应
当每月披露进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实施过
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3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
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
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六十条 本节未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和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六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
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25
    (三)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五)公司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证
券交易所和相应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
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六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
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
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晓或获得通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长
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
要求。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26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
披露;
    4.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上述本制度第三章之情形,该控股
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该参股公司派出董事或总经理应立即通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形成临时信息报告,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
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
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员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六十六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27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
的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
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
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
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按以下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各自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
事会秘书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料,重大信息应第
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事项情况决定召集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或采用其他方式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组织编制相关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按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是通过其他方
式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28
    第七十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
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经由董事会
秘书审核,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七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29
    第七十四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时签署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按要求保存完整
的书面记录。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
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按要求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
办公室按要求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章 信息沟通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记录公司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情
况,负责相关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
载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30
    第八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八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认及管理,公司制订相应管理
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信息批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将
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31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用语的含意: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6 年 8
月 15 日开始执行《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