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电:广西广电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加强风险管理,
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
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风险管理委
员会主要负责统筹、指导公司总体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整
体风险管理状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与公司经营
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风险管理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
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在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风险管理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
务。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办公室,对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公司重大
风险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把控,负责组织推动公司的风险管
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管理现状,负责审批风险管理战略及政
策和体系建设方案,对风险体系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
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定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审定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
的有效性,指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五)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风险管理委员会必要时
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但应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负
责向按要求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遇有重大突发风险,风险管理办公室应按规
定及时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视需要报告全体董事、监事及
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需要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等审议结果呈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
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但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的经营信息、财务信
息等内幕信息的,应当确保相关信息得以严格保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
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五
天(临时会议提前三个工作日)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
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风险管理委
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
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
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或书面签署表决方
式。如采用通讯或书面签署表决方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在会议当天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发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在三日内将原件邮寄
至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
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
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
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
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