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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西广电:广西广电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修订)2022-04-29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西广播电视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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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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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督促、指
导公司经营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及生产经营等工作,
对公司重大问题提出质询并要求经营管理层作出答复;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职权。董事会
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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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
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
(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向金融机构融资,在下列标准
以下有决策审批权限,在下列标准以上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下,
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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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
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以上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数额低于上述标准的;

    (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低于上述标准的;已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低于上述标准的;

    (九)公司与关联人 12 个月内发生的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审批或决定单项费用超出预算 30%以内(含 30%)
的单项费用支出。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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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宜,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
规定标准的交易或资产处置应报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关联交
易的,按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该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第六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所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所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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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总额
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担保行为。

    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
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
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
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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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供担保:

    1. 公司不得为任何自然人担保;

    2.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
国家产业政策的;

    3.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意图骗取公司担
保的;

    4.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
况的;

    5.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6. 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7.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8.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情形的。

    (三)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同意;董事会就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必须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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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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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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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
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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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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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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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以书面方式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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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
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的,还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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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
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
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
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
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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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
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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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
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
录。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
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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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
核、审计和风险管理 5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各设主任委员 1 名,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
长担任。

    第三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
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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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
施;(6)审查公司全面风险控制方案的制订及其实施。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公司
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以确保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管理在合理的范
围内。

       第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
行。

       本规则如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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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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