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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中国移动: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 - 梁高美懿女士2022-05-19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梁高美懿女士为中
国移动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
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候选人(参见该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与中
国移动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
事实不符。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所适用的相关规则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