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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2021-09-25  

                        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7 号)的核准,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维远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由 41,250 万股变更为 55,000 万股,注册资本由
41,250 万元变更为 55,000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1JNAA20195 号《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募集资
金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维远股份”,证券代码为“600955”。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已经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已经生效,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需对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
体如下:
    (一)修改前: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修改后: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750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修改前: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修改后: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00 万元。
    (三)修改前: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
苯酚 22 万吨/年、丙酮 13 万吨/年、甲醇 28000 吨/年、苯甲醚 1945
吨/年、氧[液化的]22857 吨/年、氮[液化的]20000 吨/年、氩[液化
的]14777 吨/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双酚 A、聚碳酸酯、
仪表空气、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热力生产和供应,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改后: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四)修改前: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250 万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2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修改后: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5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五)修改前: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协议
方式进行。
    修改后: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修改前: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修改后: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七)修改前: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改后: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八)修改前: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后: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大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九)修改前:第四十六条 连续 90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连续 90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修改后: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十)修改前: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修改后: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修改前: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修改后: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十二)修改前: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修改后: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十三)修改前: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修改后: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修改前: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后: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十五)修改前: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修改后: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十六)修改前: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后: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有关的一切具体事宜的议案》以及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一切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已授
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
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和修改,
并向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因此本次
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事宜无需另
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