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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3-03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利华益维
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华
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利华益维
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
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
立判断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
[2008]5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以及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 2021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为基数,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91 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215,050,000.00 元。现金分红水平低
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是因为考虑到目前公
司仍然处于高速发展期,公司项目建设、新技术研发、新市场开拓
等,对资金需求量仍然较大。为了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公司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实现长远发展,既满足了现
金分红回报了投资者,也保障了企业后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留存的
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支持新项目建设、未来
投资规划及长期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
利实施以及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我们根据上述有关法
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本次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状况所做出的重要决定,并充分体现公
司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3)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相关文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
决。且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本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预计情况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相关文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
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该所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
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相关文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
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
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相关文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重要子公
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我们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建立的
内部控制制度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2021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
行情况。我们同意本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我们同意本议案。
    7、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有利于提高闲置
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通过的相关议案及附件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相关文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润生   刘兴华   韩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