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03-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
作为正在履行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远股份”、 上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21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超、李飞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3 月 1 日-3 月 2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黄超、邵仁杰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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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公告的定期报告、2021 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核查公司 2021 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维远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
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同时,现场检查人员
还查阅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和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维远股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内部控制环境良好,
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维远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维远股份关联交易的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告文
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维远股份财务人员进行了沟
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维远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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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
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同时查阅
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关于募集资金支出和使用的决策程序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维远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自募集资金到位后至本报告签署日,维远
股份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
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维远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维远股份的经营业绩情况,同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业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维远股份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维远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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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无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维远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
访谈和资料查阅,并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维远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
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维远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
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
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维远股份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信证券将持续关注维远股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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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 超 李 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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