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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2-11-23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利华益
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
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利华
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
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
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投资建设 25 万吨/年电解液溶剂项目(项目名称以立项
为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公司拟投资建设 25 万吨
/年电解液溶剂项目,投资该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的相关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项目为:投资建设 30 万吨
/年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项目(已公告,公告号:2022-044)、投
资建设聚碳酸酯装置扩能优化项目、投资建设 25 万吨/年电解液
溶剂项目装置及配套的储运及辅助设施。累计投资金额 60.2 亿
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即 41.24 亿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已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故
公司投资建设 25 万吨/年电解液溶剂项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投资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董事会拟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相
关文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润生 刘兴华 韩鲁

                                        202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