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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绿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12-22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
形象,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前
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形式包括保
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包括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之和。本制度所称“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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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公司的分公司未经公司审批授权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职能部门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
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担保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对外担保具体业务由相关子公司或职能部门提出,
由财务管理部协调审计法规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本
制度规定审核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 接受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 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
按时清偿债务;
    (三)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审计法规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二) 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三)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就需要上报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汇总提报,负责对外担保事项
的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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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
对外担保申请人应当向财务管理部提交对外担保申请书及相关
数据,对外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对外担保申请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
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风险控制措施;
    (四) 反担保提供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
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有);
    (五) 其他重要数据。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
担保相关的数据,至少应包括:
    (一) 对外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提供方(如有)的营业执
照等复印件;
    (二) 对外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提供方最近一期的审计报
告复印件;
    (三) 对外担保申请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 对外担保申请人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 对外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提供方有关财产的权属证
书。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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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而进行。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地上市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第(六)项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及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所指定的
有关人士),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不计入法定人数,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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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计入法定人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实行统一管
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
担保合同或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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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五)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 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七)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内容有明
确规定或格式条款要求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采取被担保人或第三人
(以下称“反担保提供方”)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等必
要措施,防范风险,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免于要求提供反担保。公
司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
式。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
担保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公司担保金额。反担保提供方设定反担
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
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确定对外担保后,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反担
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金额;
    (四) 反担保人的责任、义务;
    (五) 反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六) 反担保与本担保业务的关系;
    (七)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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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担保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
    (二) 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
总资产的 40%;
    (三) 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20%;
    (四)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
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提供担保: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 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四) 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 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和
发展规划;
    (六) 其他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应具备的担保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进行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投资、期权
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一) 对外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二) 对外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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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重大遗漏的;
    (三) 申请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 公司曾经为对外担保申请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
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拖欠本息等情形的;
    (五) 对外担保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
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六) 对外担保申请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对外
担保申请人与反担保提供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七) 反担保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
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
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 对外担保申请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将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九) 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外”、“超过”
不含本数。本制度中所称“关联”及“关联方”的含义分别与“关
连”及“关连人士”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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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
                    要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原内容                                 修订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
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 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任何担保;                                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 10% 的担保;                         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后
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 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第(五)项议案时, 提供的担保;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及其        (七)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关联方(及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所指定的有关 机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士),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不计入法定人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数,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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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第(六)项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及
                                        其关联方(及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所指定的有
                                        关人士),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不计入法
                                        定人数,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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