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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绿能:新天绿能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2-20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1-007
债券代码:143952.SH       债券简称:G18 新 Y1
债券代码:155956.SH       债券简称:G19 新 Y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动力”),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8 层,法定代表人:褚景春;
    (2)被申请人:涞源新天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源公司”),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南山路 68 号,法定代表人:谭建鑫。
    3、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1 年 4 月,涞源公司与联合动力签订了《涞源东团堡风电场项目风力发
电机组(50MW)设备采购合同》。因双方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18 年 10 月,联
合动力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涞源公司向联合动力支付拖欠的
货款、质量保证金、剩余伴随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用 等共计
180,091,360 元。
    2019 年 3 月 6 日,涞源公司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增加合同约
定的违约金,减少设备价款,并要求联合动力赔偿发电量损失、因未履行伴随服
务义务造成的损失,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由联合动力承担。
    2020 年 2 月 18 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石裁字[2018]第 1029 号裁决书,
裁决涞源公司向联合动力支付合同设备款 43,565,750 元、质量保证金 9,102,250
元、伴随服务费 1,006,500 元;联合动力向涞源公司支付发电量损失赔偿款
46,152,000 元、伴随服务损失赔偿款 503,519.94 元;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由双
方共同承担;驳回联合动力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涞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涞源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将各项裁决款相抵后的 7,058,096.86 元给付
联合动力。
    联合动力不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8]第 1029 号裁决,根据《仲裁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
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
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冀 01 民特 166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驳回联合动力的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