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公司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 永华明”)具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的工作需求; 公司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 (以下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