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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绿能:新天绿能《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定》2023-01-06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新
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
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
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下称“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并上市,包括
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或者以非新增股
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上市存托凭证。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境外发
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下属
公司,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
估公司等)。

    第四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及有关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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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
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本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规
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
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
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
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
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
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
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
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
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
披露的档案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
案局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未经国家档案
局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
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在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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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
规定,对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
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服务协议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
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不符的,应当及时修改。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
存放在境内。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携带、
寄运等任何方式将其转移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
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八条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
的,公司应当事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需要事先经有关部门批
准的事项,应当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现场检查应以中国
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中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第九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公司进行
非现场检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报有审批
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
档案管理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及需要
事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公司应当事先取得其他有关
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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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
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
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各证券服务机构
应当予以配合。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
人员、组织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
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
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
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
人员、组织违反《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
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 监督检
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规定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熟练掌握本规定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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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文件属于核心商密,公司对此文件行使所有权
利,未经书面允许,对其传播、复印、提取以及内容的引用等都
是禁止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1月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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