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天绿能:新天绿能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定2023-03-2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新
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
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
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
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或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上市
存托凭证。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
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下属
公司,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证券公司及证
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
公司等)。

                           1
   第四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及有关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增
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
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
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
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
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
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
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径行
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
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后
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
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
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
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

                           2
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本制度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
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
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
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
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
双方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
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
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本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国
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
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
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3
   第十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
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
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
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
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
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
对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证券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
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
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
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
人员、组织违反《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


                             4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
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明确规定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熟练掌握本规定之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版本信息:本规定于2023年1月5日制定,2023年3月23日第
一次修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