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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3-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徐岚                         联系电话:021-38674780
保荐代表人:金利成                       联系电话:021-38676486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苏跃星                       联系电话:021-23153698
保荐代表人:孙晓青                       联系电话:021-2315379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上市公司”或“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40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事宜已于 2017 年 12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完成。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以下合称“联合保荐机构”)
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止。由于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联合保荐机构将持续对东
方证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国泰君安、东方花旗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情况                             督导情况
号
                                              联合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联合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了
2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序
                     工作情况                                督导情况
号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联合保荐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 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3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 2018 年持续督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导期间未出现违法违规事项需保荐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情形。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东方证券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5                                             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承诺等事项。
     报告。
                                              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联合保荐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6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联合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7                                             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
     为规范等。
                                              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联合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联合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公司的信息披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未发现上市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大遗漏。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联合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部分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公司的信息披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露文件不存在应更正或补充而公司
序
                    工作情况                                督导情况
号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形。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8 年 11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
                                                花旗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2018]110 号)。公司已针对该
                                                事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东方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花旗已对该行政处罚进行了整改,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完善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整改效果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良好。除此之外,截至 2018 年 12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月 31 日,东方证券及其第一大股东、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核查,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东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方证券及其第一大股东不存在未履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行承诺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联合保荐机构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14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行核查。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东方证券不存在该等事项。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作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经核查,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东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方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
     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联合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6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及前三
序
                     工作情况                                督导情况
号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季度均存在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降 50%以上的情形,联合保荐机构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自知悉上述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上市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出具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了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并向上海证券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交易所备案。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第一大股东、其 有效完善并执行防止第一大股东、其
18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未发生该等事项。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有效完善并执行防止其董事、监事、
19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
     的内控制度。                             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该等事
                                              项。
                                              联合保荐机构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
                                              银行明细账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20                                            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
                                              了专项核查,未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存在违规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联合保荐机构对东方证券 2018 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各期财务报告
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

     通过对东方证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联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东方证券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