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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岳阳林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0-08-01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以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
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督。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豁免披露信息”,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或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豁免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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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子公司向证券投资部报送重大信息时, 认为需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业务负责人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及时提交证券投资部。公司董事会
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投资部妥善
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 暂缓披露或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
限届满的;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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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披露或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按照相关规定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当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的,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
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3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承诺                  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意见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4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所属部门与职务                                    备注
                                                     时间       地点       方式




                                    5
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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