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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一机: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减值测试报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内蒙一机        公告编号:临 2019-014 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
     资产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减值测试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一机
公司”或“本公司”,更名前为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创
业”))与交易对方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机集团”)和山
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控股”)就专利资产收益法评估价值
及其利润补偿安排与上市公司分别签署了《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利润补偿协议》
和《北方创业与北方控股利润补偿协议》相关要求,本公司编制了本说明。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41 号《关于核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
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核准,同意公司向
一机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 675,532,214 股购买其持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同意向一机集团全资子公司北方控股非公开发行股份 43,767,822 股购买其持有
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机械”)100%的股权。同意公
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8,770,571 股。公司
以非公开 发行 股票的 方式向 8 名特 定投 资者发行 了人 民币普 通股 (A 股 )
147,503,782 股。
    (一)交易对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一机集团”)。
    (二)交易标的
    一机集团持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三)交易价格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
债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6)第 0046 号),本次交易中,一机集团主要经
营性资产及负债的交易价格为 6,559,417,797.94 元。
    (四)发行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市
场参考价,确定为 13.52 元/股。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
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份发行价格为 13.52 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本公司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根据 2015
年 6 月 26 日本公司实施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以总股本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5 元(含税)。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股份发行价格根据除息结果调整为 13.50 元/股。
    鉴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2015 年 4 月 13 日)后我国 A 股资本市
场发生较大变化,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市场走势已触发本次重组方案中价格调整机制,为充分保护各方利益,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审议调整发行价格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
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上证综指(000001.SH)收盘点数的算术平
均值较本公司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5 年 4 月 10 日)上证
综指(000001.SH)收盘点数累计下跌的百分比为 28.12%。上市公司本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2016 年 5 月 16 日)前 10 个交易日申万铁路设备指数(850936.SI)
收盘点数的算术平均值较本公司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5
年 4 月 10 日)申万铁路设备指数(850936.SI)收盘点数累计下跌的百分比为
57.71%。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下调比例为 28.12%。调

                                     2
整之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13.50 元/股*(1-28.21%),即为
9.71 元/股。
    据此计算,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675,532,214 股。
    二、收购资产业绩承诺情况
    (一)利润补偿协议
    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虽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但标的资产一机集团主
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和北方机械 100%股权中专利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了评估定
价。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的解答》之规定:
“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
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一机集团和山西
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控股”)就专利资产收益法评估价值及
其利润补偿安排与上市公司分别签署了《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利润补偿协议》和
《北方创业与北方控股利润补偿协议》进行了明确:若在利润补偿期间,标的资
产的实际利润数(实际净利润数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
润数(承诺净利润数为天健评估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说明所预
测的同期净利润数据),一机集团应依据标的资产专利评估值对北方创业予以股
份方式补偿。
    (二)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的利润承诺和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与一机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利润补
偿协议》,本次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约定的业绩承诺方一机集团的利润承诺和补
偿相关安排如下:
    1.利润补偿安排
    若在利润补偿期间(如下文定义),标的资产的实际利润数(实际净利润数
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数为天健评估
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说明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据),一机集
团应依据标的资产专利评估值对本公司予以股份方式补偿。
    且上市公司需要在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 3 个月内届时聘请的具有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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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收益法估值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
报告》,若一机集团已补偿现金和股份对应的金额少于标的资产专利期末减值额,
一机集团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进行补充补偿。
    2.利润补偿期间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3 年(含本次交易实施当年),即 2016 年、2017 年、
2018 年;若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实施完毕,则补偿期间
将作相应顺延。
    3.利润补偿具体方式
    (1)补偿期间补偿
    若在利润补偿期间,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一机集团将
依据标的资产专利评估值对本公司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补偿上限为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专利评估值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预测净利润数总计×标的资 产专利评估值即
204,466.51 万元-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
格。
    本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
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根据天健评估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据,
上述补偿期内标的资产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承诺利润的数额分别为: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合计

一机集团主要经营 40,094.60     40,546.82     42,816.33      123,457.75
性资产及负债承诺
     在补偿期间内,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一机集团如应向本公司补偿股份的,则
利润
在本公司每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30 日内,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协议约
定确定一机集团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
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
                                    4
的议案,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一机集团发出书面通知。一机集
团在收到本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配合本公司完成以总价 1 元的价格向交易对方
定向回购并注销当期应补偿股份的具体手续。
    一机集团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
额的,差额部分由一机集团以现金补偿。一机集团需在收到本公司要求支付现金
补偿的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将所需补偿的现金支付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一机集团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应逐年对本公司进行补偿的计算,各年计算的应
补偿现金或股份数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计算,即已经补偿的现金或股份不冲回。
    (2)期末减值测试补偿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 3 个月内,本公司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专利出具《减值测试
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资
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专利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
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一机集团应对本公司另行
补偿。补偿时,一机集团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
金补偿。因标的资产专利减值应补偿金额及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利润补偿期间因实现净利润数未达承诺净利
润数已补偿的金额;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在利
润补偿期间因实现净利润数未达承诺净利润数已补偿的股份数量
    一机集团在利润补偿期末减值测试补偿,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或股份数小于或
等于 0 时,按 0 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或股份不予冲回。
    4.补偿总额限制
    标的资产专利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中专利总对
价。
       三、减值测试过程
    1.本公司已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天健评估公司”)
对本次资产重组注入的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的专利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价值进行了估值,并由其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天兴评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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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 0212 号《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减
值测试项目涉及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所载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标的
资产专利权的评估结果为 222,703.82 万元。
    2.本次减值测试过程中,本公司已向天健评估公司履行了以下程序:
    (1)已充分告知天健评估公司本次评估的背景、目的等必要信息。
    (2)谨慎要求天健评估公司,在不违反其专业标准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本
次评估结果与天健评估公司原为本次重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6)第 0046 号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
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项目模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中的专利权评估
结果可比,需要确定评估假设、评估参数、评估依据等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3)对于以上若存在不确定性或不能确认的事项,需要及时告知并在其评
估报告中充分披露。
    (4)对比两次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假设、评估参数等是否存在重大不一
致。
    (5)根据两次评估结果计算是否发生减值。
       四、测试结论
    通过以上工作,本公司得出以下结论: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次交易标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主要
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的专利权收益法评估价值为 222,703.82 万元,对比本次交
易时的专利权收益法评估价值 204,466.51 万元,没有发生减值。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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