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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一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8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5 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230号

    致: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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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

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刊登了《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2-024)(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

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

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的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15 时在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民

主路公司二楼视频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方式与前述

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具有担

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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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237 名,所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37,472,859 股,占公司

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078%。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表决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对

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 《关于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

    4.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5.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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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7.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与投资预算报告议案》

    8.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议案》

    9.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协议议案》

    10.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 2021 年度发生情况及 2022 年度预计发生情况议案》

    11.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

    12. 《关于 2022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13.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议案》

    14.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议案》

    1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议案》

    1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

络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

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六届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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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出席人员的资格、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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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                            经办律师:丁       旭___________




                                                        张逸清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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