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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2022-06-30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机股份)担
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以及一机股份《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机股份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各单位为第三方在借贷、买卖、加工承揽等
经济活动中,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实现债权,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
保证的行为。
     公司担保业务按担保事项可划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
保是指各单位为担保对象借款、开具商业汇票、信用证,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提
供的担保;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各单位为担保对象就融资以外的经济业务,如合同
履约、诉讼保全、投标等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并严格控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二)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公司担保业务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担保业务
随同全面预算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兵器工业集团批准执行。无预算不得提供担保。
    (三)严格限制担保对象。严禁对股份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原则上不得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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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控制担保规模。各单位应积极建立信用融资渠道,根据自身财务
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各单位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本单位净资产的
50%。
    (五)严格控制担保比例。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公司和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权比例担保。对确需超股权比例担保的,应
由一机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报兵器工业集团审批。
    (六)严格落实反担保措施。股份公司各单位的担保行为,均需被担保单位
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七)合理收取担保费。信誉作为企业资源应有偿使用,各单位提供担保应
按照有偿担保原则收取担保费,并制定担保费收费标准,作为承担风险的对价和
补偿。
                         第二章   担保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依据职责对担保业务进行管理,财务金融部是公司担保
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担保事
项业务属性负责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办公室)
负责担保业务的法律审核与合规性指导,并对各单位担保业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财务金融部的职责:
   (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被担保单位对公司的战略关联度、规模、效
益、资产负债情况、以前年度经营情况等因素,审查各单位上报的担保预算需求,
汇总制定一机股份年度担保预算方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关于担保事项不同情形分别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兵
器工业集团审批后执行。
   (二) 负责对子公司担保预算执行的监控。
   (三)负责一机股份本部对各单位担保事项的过程管理。
   (四)负责汇总公司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并上报一机集团担保业务相关报表。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担保业务的法律审核、合规性指导与风险管控情况监督。
    (二)被担保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负责依法向其行使追索权。
     第九条 被担保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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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办理担保业务的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每月末向公司提供筹融资业务统计表,内容包括:筹融资业务开展情
况(授信额、用途、方式、期限、具体融资业务金额、融资种类、融资期限等),
并接受担保单位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资产状况的随机检查监督。
   (三)全面履行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签订的债务合同。
   (四)临时重大、特殊事项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预案。
   (五)被担保单位由于金融机构等变动原因导致债权人发生转移的,要及时
报公司财务金融部。
   (六)各单位以自身有关资产抵(质)押或通过担保公司办理融资业务的,
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财务金融部备案。


                          第三章   担保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财务承受能力、经营情况与财务风险
情况等制订年度担保预算,同年度全面预算上报公司财务金融部。年度担保预算
应包括担保单位、担保金额、被担保单位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用、提
供担保规模占本单位净资产比例、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其中,担保金额、
被担保单位、担保方式等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预算外事项报一机股份
董事会重新审议。
   第十一条 年度担保预算内以下担保行为属于特殊担保事项:
   (一)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
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二)对子公司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各单位报送年度担保预算时,应一并提交特殊担保事项申请,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担保单位及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具体业务需求、
资金用途、必要性和可行性、风险防范措施、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等;为项目融资
提供担保的,还需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资金来
源、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原则上未经有权决策机构审批的项目不得纳入担
保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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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对各单位报送的融资性担保预算及特殊担保事项进
行审查;对于非融资性担保预算及特殊担保事项,由财务金融部根据担保事项具体
业务属性,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年度担保预算和特殊担保事项随年度全面预算提交一机股份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兵器工业集团批复后执行。担保预算审查周期应与年度全
面预算审查周期一致,在额度内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预算外的担保事项,一机股份采取从严控制、一事一议、
专项审批的方式,由一机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报兵器工业集团审批,预
算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纳入一机股份年度担保预算管理。


                   第四章   担保业务办理规则与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
关规定。
    (一)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披露。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该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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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完善担保业务办理程序,严格按照经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的担保事项办理相关手续。担保业务涉及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必
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确需对子公司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
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少数股东
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子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在
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单位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费用等方
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九条 担保收费按照 1%的费率收取,具体计算方式为担保期间每月末担
保余额之和的全年平均数乘以担保费率,按年向被担保单位收取。如有特殊情况,
经公司核准后可予以减免。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完善担保管理制度,将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完
善担保业务办理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加强担保业务的事前决策、事中管理、事
后监督全流程风险管控。各单位应合理安排资金,做好还款计划,按期履行还本
付息责任,维护好企业信用,公司将担保融资的本息偿付情况纳入对各单位主要负
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对担保业务实行定期盘点、分类
分析和风险识别,在提供担保期间,应要求被担保单位定期提供财务报告,跟踪
掌握被担保单位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实际融资及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
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等,评估被担保单位偿债或履约能力,对
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单位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担保条件,落实各方股东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隐性担保的管理。隐性担保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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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由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相关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且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或签署)共同借款合同、承诺函、安慰函、流动性支
持函、差额补足承诺函、回购协议、维持项目(或公司)良好运营协议等具有担
保效力的法律文件。应由本单位法律部门参与上述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和风险评
估,对于隐性担保事项应视同担保业务管理,包括纳入年度担保预算、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等。


                     第五章   股份本部担保业务办理


    第二十四条 需公司本部提供担保的单位,在年度担保预算范围之内的,应
向公司财务金融部提出担保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对象、用途、金
额、期限、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等。
     (二)如担保业务为授信担保,还应提供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文件,还款承诺书、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文本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司本部提供担保的,依据担保业务内容,财务金融部出
具相应业务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核批准后的担保业务审批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委托人签署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
    (四)其他约定事项:将具体办理每一笔融资业务时由担保方出具“担保额
度使用确认函”一项加入担保合同其他事项条款中,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章   担保情况的报告与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告担保业务情况,每月随快报报送融资
担保检测数据;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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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业务明细;每年度随财务决算报送担保执行情况;发现可能发生担保代偿风险
时应立即向公司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担保业务作为资金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违规担保行为,
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各子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各自的担保管理办法,经本单位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机股份 2019
年印发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内一机财务〔2019〕
11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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