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会计师、副总经理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拟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身体状况,能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聘任李志强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丁利生先生、高宏强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会计师、副 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戈德伟___________ 邓腾江___________ 徐佳宾___________ 王洪亮___________ 赵 杰___________ 苑士华___________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