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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04-25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原则:保守公司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
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将在公司官网投资者
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
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
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
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将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
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
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
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1:《承诺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详见附件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
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将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
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将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
予以展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
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
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
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
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
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
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
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部门、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承诺书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承诺书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
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的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
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
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所属公司:
                                    承诺人:
                                  联系方式:
                                      日期:
附件 2: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
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
                 内蒙一机机构调研纪要(    年   月   日)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