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00133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00133号
致: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
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之理解,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
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提
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公司二楼
视频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董事具
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87 名,所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29,483,756 股,占公
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235%。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2.《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4
4.《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
5.《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6.《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7.《2023 年度财务与投资预算报告议案》
8.《日常关联交易 2022 年度发生情况及 2023 年度预计发生情况议案》
9.《申请 2023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10.《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
络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
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七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
关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
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M
(本页无正文, 为《北 京德和衡律师事务 所关于内蒙古第一机 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 京德和衡律 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克江_ 经办律师:丁 旭_
张逸清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