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19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二○二〇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郴电
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郴电国际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郴电国际提供的以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2.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2020 年 5 月 1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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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等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公告事项;
3.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
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表决文件等。
本所律师得到郴电国际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委派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委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郴电国际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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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郴电国际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2020 年 5 月 16 日以公告形
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郴电国际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
2.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湖南省郴州市
青年大道万国大厦十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郴电
国际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
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范培顺先生主持。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
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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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0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8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58,342,
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2.7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4,090,8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1048%。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陈景善女士因疫情原因,以视频方
式出席会议)、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和其他相关
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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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
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3)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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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4)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0%。
(5)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经表决,同意 160,179,379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8.6124%;
反对 2,253,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3876%;弃权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0%。
(6)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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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8)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62,374,0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36%;
反对 5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64%;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9)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62,043,8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603%;
反对 38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397%;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10)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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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以上会议议案均获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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