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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郴电国际: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19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二○二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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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郴电

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郴电国际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郴电国际提供的以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2.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2020 年 5 月 1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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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等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公告事项;


    3.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

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表决文件等。


    本所律师得到郴电国际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委派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委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郴电国际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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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郴电国际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2020 年 5 月 16 日以公告形

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郴电国际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


    2.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湖南省郴州市

青年大道万国大厦十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郴电

国际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

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范培顺先生主持。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

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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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0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8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58,342,

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2.7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4,090,8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1048%。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陈景善女士因疫情原因,以视频方

式出席会议)、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和其他相关

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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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

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3)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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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4)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0%。


    (5)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经表决,同意 160,179,379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8.6124%;

反对 2,253,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3876%;弃权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0%。


    (6)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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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8)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62,374,0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36%;

反对 5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64%;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9)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62,043,8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603%;

反对 38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397%;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10)审议通过《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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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表决,同意 162,377,180 股,占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345%;弃权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以上会议议案均获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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