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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郴电国际:郴电国际关于修改《郴电国际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公告临 2023-016




            关于修改《郴电国际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修改前                                      条款修改后

1、依据                                                        第一章 总则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联交易决策公允性,根据《公司法》《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湖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对公司 2004

                                                  年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

2、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

原则:                                            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

    (1)合法合规的原则;                         以下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3)诚实信用的原则;                         联交易;

    (4)尽量减少和规范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5)从严控制和及时披露的原则;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6)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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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原则;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

    (7)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回避;

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

                                                 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

                                                 表独立意见;

                                                 (六)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

                                                 “如实披露”原则;

                                                 (七)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

                                                 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

                                                 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

                                                 方式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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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

                                                  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

                                                  联股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或协议内容应

                                                  明确、具体。

                                                      第六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1、关联方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下列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的确认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对其有实质影响的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法人或自然人;                                    (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2)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其直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接控股的企业;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控制或参股的企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业,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或者其他组织;

(4)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二)前项第(一)项所述法人(或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负责人,            者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或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年满              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18 岁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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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直接控股的企业;                                   (三)由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5)其他对本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然人。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

                                                 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

                                                 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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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

                                              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

                                              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 将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

                                              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

    主要指在本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              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中,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

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本公            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

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            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

                                              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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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指本公司(含各分公司)及本公司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

持有 5%以上股权的单位与各关联方之间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发生的生产经营、资产交易、投资、债               于下列事项:

务等方面的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1)购销商品;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

(2)提供或接受劳务;                            司投资等);

(3)代理;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4)租赁;                                      借款、委托贷款等);

(5)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委托经营;                                       等);

(6)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7)出让或受让股权;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与关联方投资、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合作开发项目;                                       (八)债权、债务重组;

(9)提供资金或资源;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收购兼并;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12)担保;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3)向关联方个人支付报酬;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4)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移;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其他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6 / 17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关联

         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

         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及放弃向关联

         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

         权等。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不

         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应当回避表决;(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

         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

         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

         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

         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

         充分披露:(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

         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二)交易事项实行

         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政府定

         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

         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

         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

7 / 17
                                                  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

                                                  定;(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

                                                  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

                                                  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

                                                  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 合理利润。交易双方

                                                  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

                                                  方法,并在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

                                                  确。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

                                                  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三、决策权力划分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1、由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

    (1)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                   (一)任何个人只能 代表一方签 署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时;                   协议;

    (2)虽不足上述(1)中的金额,但                     (二)关联方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 预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决定;

    2、由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1)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

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3000 万元之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

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

0.5%-5%时;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2)虽不足上述(1)中的金额,但              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

                                         8 / 17
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由经理层决策的关联交易                     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              制权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

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             范围以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为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下时,由董事会              准);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授权经理层决定。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4、有关关联交易的披露依照《上海证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

    四、决策程序                                  冲突,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1、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响的董事。

(1)由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                    (四)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 项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              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

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2)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             权:

联股东应当回避。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                     1.交易对方;

下应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2. 拥 有 交 易 对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一以上表决通过。如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              权的;

况下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无法形成决议,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                                     4. 与 交 易 对 方 受 同 一 法 人 或 自 然

(3)公司独立董事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关联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交易和程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意见(经中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国证监会批准豁免的除外)。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4)股东大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监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向股东大会提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交书面的专项审核意见,并与股东大会关                     6. 为 交 易 对 方 或 者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于该项关联交易的决议一并公告。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 / 17
    2、董事会决策程序                             7. 因 与 交 易 对 方 或 者 其 关 联 人 存

(1)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董事应当回避。在关联董事回避的情况下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

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且经出席会议董          响的;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在关联董事              8.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上 交 所 认 定 的 可

回避的情况下董事会对关联交易无法形成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决议,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                    然人。

(2)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和程序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公允性明确发表意见并予以公告。                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3)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监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

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明确发表专项审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核意见并予以公告。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3、经理层决策程序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对公司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且金额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大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经理办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公会进行决策;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2)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不大且金额较小         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签署或由总经理授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权公司其他管理层决策。                        况。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

                                              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要

                                              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

                                              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 达

                                        10 / 17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且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 1)与 关联 自然人 发生的 交易 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元 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 期经 审计净 资 产绝对 值 0.5%以

      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 金

      额(包 括承 担的债 务 和费用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

      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制度相关条款。

          (三)除上述(一)、(二)需要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

      易外,其他的关联交易可由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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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

      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

      易 第 (十 二 )项 至 第 (十 六 )项 所 列 的 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

      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关联 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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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 )公 司 可 以 按 类 别 合 理 预 计 当 年 度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

      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

      履行情况;(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

      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

      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

      常经营有 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

      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可以聘请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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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

      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披露要求,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当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

      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

      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专业报告(如适用);(三)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四)独立董事的

      意见;(五)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六)上交所要

      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

      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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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

      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

      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

      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

      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

      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

      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

      利益转移方向;(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

      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

      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

      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

      还应当包括 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

      易总金额;(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

      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

      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十)

      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

      见 ( 如 适 用 );( 十 一 ) 历 史 关 联 交 易 情

      况;(十二)控股股东承诺(如有);(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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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

      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

      披露:(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

      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

      保和财务资助等;(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

      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三)一

      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四)一方作为承销

      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六)任

      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

      导致的关联交易,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七)公司按与非关

      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

      第 6.3.3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九)上交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

      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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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

                                      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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