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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恒源煤电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2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1 第 01165 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1 年 6 月 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1 年 9 月 2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 2021 年 6 月 1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七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 2021 年 9 月 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6、公司 2021 年 9 月 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公司 2021 年 9 月 3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
议通知;

    7、公司 2021 年 9 月 11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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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户,共代表股份
565,835,1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00,004,884 股的 47.1527%。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总经理焦殿志先生主持会。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下午 3∶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
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
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10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
                                                   恒源煤电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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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565,776,575       99.9896      58,600           0.0104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86,237,686        99.9320      58,600           0.0680          0           0.0000

    关联股东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