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恒源煤电经理层议事规则2022-04-15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股
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理层行为,保证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恒源
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议事规则。
第二条 经理层是公司日常运行的执行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层就以下事项进
行研究决定:
(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落实党委
会、董事会有关决议。
(二)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安排半
年、季度、月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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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董
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项目建设可研、预可研报告及重大技
改项目可行性报告,拟订公司技术研发、人力资源规划,
研究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审定生产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安
全生产、维简大修、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等费用。
(五)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拟订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重大担保、贷款方案;拟订
关联交易议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及所属各子分公司管理机构设置
或调整方案,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责范围内的人事任免权。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八)研究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奖惩、
招聘、辞退有关工作。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九)协调处理和上级部门、地方关系等重要事宜。
(十)研究决定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总经理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凡下列交易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做出
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交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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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事项,具
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安徽恒源煤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准。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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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二)至(七)项交易均为与非关联人发生的相
关交易。
(八)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下的交易。
(九)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
过限额指标或经理层认为有必要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则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六条 经理层通过办公会履行议事职权。办公会由
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
务总监组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可根据
工作需要出席,公司副总师、监事、职能部室负责人可根
据工作需要列席。
第七条 经理层人员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应向总
经理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
会人员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向总经理报告,未
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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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制。对在办公会上
研究的事项,必须由全体参会的经理层人员过半同意方可
形成决议;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
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总经理决策确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办公会议题由具体事项主办单位、经理层人
员提出,报总经理确定。 对需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的事
项,需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方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条 提交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主办部门拟定明
确的意见和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其中议题须合
法性审查的,应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
办公室审核把关,呈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呈报总经理审
定。
第十一条 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
和征求意见,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起草议题材料,填写
《恒源煤电会议议题审批表》。议题材料应做到主题明
确、重点突出、详实完整,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意
见建议、提请会议决策事项及其他背景资料。对未按规定
程序提交的、未完成意见征集工作的、材料不符合规范要
求的议题,原则上不予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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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办公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 1—2
天,通知经理层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
达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办公会决定事项一般程序是:由汇报人对
会议议题作简要汇报;分管领导做补充说明;列席人员发
表意见;经理层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
后提出综合意见。主要负责同志实行末位表态,一般应在
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办公室做好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形成纪要
决议等工作。会议纪要经总经理审定后,由办公室负责编
发至参会人员及事项落实责任人。
第五章 议事执行
第十五条 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经理层按照分工抓
好落实,对落实决策负直接责任。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
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办公会决定。
第十六条 对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的研究事项,由
总经理负责安排提交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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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安徽恒源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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