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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22-07-01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法人治
理结构,依法落实董事会薪酬分配管理权,建立经理层成员
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
理层成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实现及资产保
值增值。根据公司年薪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层其他成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薪酬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
    (二)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业
绩持续增长,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薪酬管理机构、职责及权限
    (一)公司党委对经理层成员薪酬把关定向、前置审查,
对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研究讨论经理
层成员薪酬管理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为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决策机构,审
议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监控、指导经理层成员薪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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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制度的运行。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研究和审
查经理层成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经理层成员薪酬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劳资部负责执行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考核
结果。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五条 薪酬构成
    经理层成员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经营绩效薪酬、安全
绩效薪酬、年功工资和任期激励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依据经理层成员岗位
职责每年核定一次。
    (二)经营绩效薪酬是年度浮动收入,与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挂钩。
    (三)安全绩效薪酬是年度安全收入,与年度安全绩效
考核结果挂钩。
    (四)年功工资与出勤考核挂钩。
    (五)任期激励是任期浮动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
挂钩。
    第六条 薪酬标准
    (一)年度薪酬标准
    经理层成员薪酬标准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岗位职责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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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考核等因素,按年度核定。其中,绩效年薪标准占比不低
于 60%。
    (二)任期激励标准
    任期激励收入按经理层成员任期内基本薪酬、经营绩效
薪酬和安全绩效薪酬考核兑现个人加权平均数的 10%核定。


                 第三章 薪酬核算与发放


    第七条 薪酬核算
    经理层成员兑现薪酬=基本薪酬+经营绩效薪酬+安全绩
效薪酬+年功工资+任期激励收入。其中:
    (一)基本薪酬=年度基本薪酬标准×个人综合考核结果。
    (二)经营绩效薪酬=年度经营绩效薪酬标准×经理层
经营绩效考核结果×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个人综合考
核结果。其中:
    1.经理层经营绩效考核结果为公司经理层成员整体考核
结果;
    2.经理层成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均值不超过 1.0。其
中,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级为 A 档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
数为 1.10;考核评级为 B 档的,系数为 1.00;考核评级为 C
档的,系数为 0.90;考核评级为 D 或 E 档的,系数为 0。
    (三)安全绩效薪酬=年度安全绩效薪酬标准-年度安全
考核扣减。
    (四)年功工资按岗位绩效工资制标准结合月度出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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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核算。
    (五)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标准*个人任期考核系数。
    经理层成员个人任期考核系数均值不超过 1.0。其中,
个人任期考核评级为 A 档的,个人任期考核系数为 1.20;考
核评级为 B 档的,系数为 1.00;考核评级为 C 档的,系数为
0.80;考核评级为 D 或 E 档的,系数为 0。
    第八条 薪酬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年月均数按月支付。
    (二)经营绩效薪酬采取月度预发与年度清算相结合的
方式。经营绩效薪酬月度按不超标准的 50%预支,年度业绩
考核后根据董事会核定的绩效薪酬进行清算,已发绩效薪酬
低于最终清算结果的,剩余部分在清算后兑现;已发绩效薪
酬高于最终清算结果的,追索扣回。
    (三)安全绩效薪酬根据年度安全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四)年功工资根据出勤考核,月度达到规定出勤天数
的按标准发放。
    (五)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经任期考核、审计等评
估后按任职时间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并按照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个人所
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
基数及比例按地方政府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扣缴。
    第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可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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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不能领取其他福
利性货币收入。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除上级部门给予的奖励外,不得
领取其他任何奖励。经理层成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
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予兑
现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
价结果及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发放任期内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
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天数计
提的绩效薪酬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及
其出资企业领取薪酬(含补贴)。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因违纪违法离开任职岗位的,自
离开任职岗位的次月起停发基本薪酬,当年经营绩效薪酬、
安全绩效薪酬及任期激励收入不再发放,年度预发绩效薪酬
全额追回。
    第十六条 对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对相
关经理层成员扣减当年经营绩效薪酬和安全绩效薪酬或追
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经营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
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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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恒源煤电股份公司授权劳资部负责
解释,公司原有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或上级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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