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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07-01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充分维护股东、
债权人及职工权益,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等(以下统称“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自愿将有处分权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
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坚持以下原则:
    自愿无偿: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行政许可、获
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以其拥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做出的任何对外
捐赠行为,均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本单位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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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
    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
益活动,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捐赠行为将导致亏损,或者将
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已履行决策程序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
的捐赠,应诚实履行,捐赠后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
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
法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
和非现金捐赠,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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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子公司对外捐赠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公司批准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拟定捐赠方案,就捐赠支出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按照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依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应建立台账进行统一
登记管理,将捐赠方案的相关审批文件、 捐赠证明、 捐赠执行
的图文资料、凭证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以及财产范围
    第十条   对外捐赠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包括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包括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扶贫地
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
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它捐赠,包括除上述捐赠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精
神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它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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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的受
益人应为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
府部门。
    内部职工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
务上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
但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拥有的股权和
债权、受托代管的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
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捐赠的或者对外捐
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转移国有资产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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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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