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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恒源煤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7-01  

                        证券代码:600971      证券简称:恒源煤电   公告编号:2021-033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6 月 30 日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确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对外投资的权限:
    投资金额 5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至 50%
的。所谓“对外投资”是指投资有价证券、股权(包括设立子公司,
但不包括收购或出售股权)、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
理财。
    (二)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股权)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超过 3000 万元,且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之内累计占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0%至 3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至 50%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至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的 5%至 50%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低于本条规定下限限额指标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达到本条规定上限限额指标以上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之内累计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除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外,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款所称‘交易’以证券交易所的界定为准。如果因公司经营情
况变化,导致以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计算的指标低于上述指标时,则以
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对外担保的权限:
    低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均由董事会决定。

    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原则上授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

    (3)公司需要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时,被担保单位须提供最近一个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偿债能力的书面报告以
及担保申请书交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派专人进行审核验证,并
写出可以提供担保事项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法
定代表人。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协议至
少要包括向对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以及相关的事宜,并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对外担保事项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对
提供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登记备查台帐。
    (6)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运作情
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未来产生
的风险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7)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但担保是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8)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9)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委托理财的权限:
    一年内累计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五)资产抵押的权限:
    公司以资产抵押的方式进行长短期借款,一年内累计资产抵押不
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1500 万元且达到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超过上述标准的相关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报股东大会审议与决
策;在上述标准以下的相关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七)重大项目投资的权限: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一次性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比例 10%至 30%的新建、技改项目等投资项目;当投资额超过
上述标准时,还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当新建、技改项目等投资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比例 30%时,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新建、技改项目、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需
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一)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捐赠、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关联交易)按下列标准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披
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交易事项,按下列标准履行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1.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披露。
    2.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按下列标准履行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1.财务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时,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按下列标准履行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1.提供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时,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2.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原则上授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
    (3)公司需要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时,被担保单位须提供最近一个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偿债能力的书面报告以
及担保申请书交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派专人进行审核验证,并

写出可以提供担保事项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法
定代表人。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协议至

少要包括向对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以及相关的事宜,并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对外担保事项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对

提供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登记备查台帐。
    (6)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运作情
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未来产生
的风险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7)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但担保是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8)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9)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按下列标准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2.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应当履行董事会程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以证券交易所的界定为准。如果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
导致以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计算的指标低于上述指标时,则以交易所规

定为准。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符合公司法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造成
影响,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