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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2022-10-29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
            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
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
的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在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以固定任期
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
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解聘)的管理方式,实现优胜劣
汰、能上能下,促进经理层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
    第三条   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公司经理层成员一般
包括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发挥党组织在推行经理层成
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二)坚持权责对等。依法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聘任、
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权利,切实保障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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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行使主持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推动形成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发挥市场作用。对标市场、对标行业,结合企业实际
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考核目标和薪酬标准,以业绩贡献为导
向,实行经理层成员薪酬能高能低、能增能减。
    (四)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经理层成员岗位目标考核,健全
完善退出机制,按照契约约定严格退出管理,对违规经营投资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党委领导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
作,研究解决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开展经理层成员任期制
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制定岗位聘任协议书,结合经营业绩考核情
况,完成经理层成员年度综合考核,推动落实考核结果在薪酬兑
现、选拔任用等方面的应用。
    第七条   公司经管部负责制定公司经理层年度和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指标、经营业绩责任书,组织实施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
    第八条 公司劳资部负责确定经理层成员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管理办法,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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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激励等。


                 第三章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一般为 3 年。原则上同一经理层成
员(包括任期中增补的经理层成员)任期相同。
    第十条     任期内一般应保持经理层成员岗位稳定,如发生变
动,新聘任的经理层成员应当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
责任书,原则上考核内容、指标和目标值等不作调整。经理层成
员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
书。在重新履行聘任程序之前,经理层成员应当继续履职。未能
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按程序应
一并免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经理层各成员
分别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
理与其他经理层各成员分别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应根据经理层
成员的岗位职责及分工,一人一岗差异化签订。经理层成员职责
分工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
进行调整,调整后需重新签订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在岗位聘任协议中,应当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
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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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应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考
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
实施与奖惩;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功能分类、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等,按照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
核内容及指标。考核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类、经济
效益类、经营管理类、风险防控类、重点任务类、科技创新类、
可持续发展类等。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
分、各有侧重、有效衔接。
       第十六条   考核目标值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
性,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
况等确定。
       第十七条   因宏观政策、市场形势、企业重组等不可抗力因
素导致预算或考核指标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
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有关条款,在核定考核结果时对相关情况
予以认定。


                    第四章   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对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经
营业绩开展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
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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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考核期末,董事会依据经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数据
等,对本公司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
成考核意见,以适当方式征求本人和相关人员意见后,形成考核
结果。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反映。
    第二十条 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
励等。基本年薪根据标准按月发放;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结果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按照一定比例预发,次年
根据考核结果兑现;任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
期结束后兑现。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根据总经理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经理层副职绩效年
薪、任期激励总额一般按照总经理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的一定比
例确定,并根据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合理拉开差距。经理层成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当
年全部绩效年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任期激励。
超额完成考核目标任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确保按约定激励到
位。经理层成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任期未满终止的,绩效年薪和
任期激励按履职期限和考核结果兑现。总经理因个人原因造成绩
效年薪、任期激励不能发放的,不影响经理层副职绩效年薪和任
期激励兑现。
    第二十二条     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
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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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选拔聘任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由公司党委按规定选拔,向董事会
推荐,由董事会按程序聘任(解聘)。原则上应在公司党委推荐发
文后一个月内,完成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距转岗年龄不满一个任期的,以自
然年作为任期纳入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认定胜任现职
的,按照程序予以续聘。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
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
于 70 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
成率低于 70%)的,具体按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
    (二)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任期综合考核评价认定不胜任或不称职,或者在年度
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
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企业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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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支持经
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作用,确保经理层成员责任、
权利和义务对等。切实保障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主
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严格落实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对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党
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
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
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
行为倾向。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在任职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
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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