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选聘工作方案2022-11-09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选聘工作方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加快完善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发挥董事会功能作用,依法合规落
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职权,推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经理层,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经理层成员选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
为上、以事择人、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
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确保经理层素质高、
能力强、作风好、结构优,形成整体合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依法选聘经理层成员,负责组织制定经
理层选聘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
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等。董事会内设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
会选聘经理层成员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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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选聘和
管理基本规范,细化人选条件、选聘程序、考核评价等内容;坚
持公司党委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公司党委征求董事会
意见,组织人选推荐、考察等工作,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贯彻执行国有资
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
作,职业素养好;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强烈的创新意识、较强的治企
能力,具备现代化管理能力,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
熟悉上市公司治理;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不得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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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党
群等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 5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履
行职责,公司其他经理层成员按照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一)根据经理层成员选聘需要,公司党委会同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就选聘经理层成员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
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其中:总经理人选一般由董事长提名;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其他人选一般由总经理提名。
公司党委征求董事会意见后,就初步建议履行相关报告程序。
(二)根据报告反馈结果,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在初步建议
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人选条件、选聘程序、考核评价、薪酬激励、
调整退出等内容,形成选聘工作方案。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公司党委、董
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考察程序。
第十一条 经公司内部推荐产生的经理层成员人选,由公司
党委召开会议,根据考察情况,就拟任人选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提出任用建议,履行相关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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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报告反馈意见,向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形成董事会经理层成员聘任或解
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聘任或者解聘,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一般为 3 年,任期届满后,经考
核认定胜任现职的,可予以续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
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五条 岗位聘任协议根据经理层分工一人一岗差异化
制订。一般应包括:任期、权责与禁止事项、绩效考核、薪酬待
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指标,结合经理层成员分
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式确定每位经理层
成员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职责分工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
岗位聘任协议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调整,调整后需
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规范经理层成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禁将公
款用于个人支出。经理层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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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
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然免职。因转
岗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岗或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延迟转岗或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和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
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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