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丰:招商证券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2022-09-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 200 万元国有
独享资本公积、沅江天心种业有限公司 48.20%股权、衡东天心种业有限公司 39.00%
股权、荆州湘牧种业有限公司 49.00%股权、临湘天心种业有限公司 46.70%股权、
湖南天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郴州市下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新化县久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衡东鑫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
股权、湖南天勤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龙山天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重
组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
见:
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此外,上市公司近三十
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
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汤 玮 张庆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