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集团:间接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进展公告2018-11-06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18-48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
的认可,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从 2018 年 10 月 12 日
起的未来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增持
股数不超过总股本的 4.44%。
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期间,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
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新增公司股份 91.4358 万股,合
计使用资金 1347.88 万元。
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接到间接控股股东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通知,截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华立集团
按照 2018 年 10 月 13 日披露的增持计划(《健民集团间接控股股东
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9 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新增公司股份 91.4358 万股,增持均价 14.74 元/股,合计使用资
金 1347.88 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增持前已持有股份数量、持股比例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华立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71.8783 万股,
占公司股本 0.47%,华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为 3920.285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6%),其中华立医药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 3385.2409 万股,华安未来资产-宁波银行-华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63.1664 万股。
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
安未来资产-宁波银行-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华立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华立集团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新增公司股份 91.4358 万股,增持均价 14.74 元/股,合
计使用资金 1347.88 万元。
截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华立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163.3141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华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 4011.721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5%),其中华立医药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 3385.2409 万股,华安未来资产-宁波银行-华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63.1664 万股。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华立集团决定从 2018 年 10 月 12 日起的未来 6 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
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增持股数不超过总股本的
4.44%,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详见 2018 年 10 月 13 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公告《健民集团间接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9)。
2018 年 10 月 12 日,华立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61.9273
万股,平均增持股价为 14.716 元/股;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11 月 5
日,华立集团增持 91.4358 万股,增持均价 14.74 元/股;上述两项
已合计增持 153.36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后续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
致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
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
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
2、华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增持公司的股票在增持实
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等行为。
3、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华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
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