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3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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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查验证,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19 年 5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
大道 484 号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勤强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5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234,7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8 人,代
表公司股份 36,005,8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7,228,9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
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该议案得到
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得到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得到通过。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得到通过。
经查,上述 1-4 项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
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健民集团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
页。)
见证律师:林 玲 .
胡宝国 .
2019 年 5 月 29 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学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