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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民集团: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集团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3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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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

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 14:00 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

道 484 号公司总部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勤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 、 经 验 证 , 出 席 会议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授 权委 托 代 表 共 计 22 名, 代 表 股 份

48,006,4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6,233,77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0.14%;通过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1,772,69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16%。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

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本议

案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本议

案通过。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本议

案通过。

    经查,上述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

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林    玲               .



                                           吴思思                .



                                            2021 年 7 月 22 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龚顺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