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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民集团: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07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大厦 20 楼、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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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2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等有关事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 14:00 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484 号公司总部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当天网络

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勤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 查 验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88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51,473,4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6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220,2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4 %。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指定机构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6 人,代表公司股份 8,253,21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3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

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经查,上述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

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