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09-26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
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
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
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
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
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9 月 25 日